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公司工会组织发放的节日礼品(实物),是否属于上述福利费性质?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