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老师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贵司就算没有收到对方款项,也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者服务完成时来判断是否已经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因此,贵司研发服务企业所得税上确认收入可以参照会计准则,属于某一时间段的履约义务。
11个月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