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了鼓励用户购买产品及其后续的延长保修服务,对于买了超过2年期延长保修的客户,我公司赠送一定金额的“灵活支持服务”。假设用户购买了我司设备,并购买了2年的延长保修服务50万元,我司赠送1万元“灵活支持服务”。该“灵活支持服务”可提供超出保修范围的一些增强型服务,限定3年使用期。赠送的1万元计入该用户的账户,用户可随时在约定时间内分次按需使用,扣减其“灵活支持服务”账户金额;并可在我司网站登录个人账户,查询“灵活支持服务”账户的使用情况和余额。在会计记账上,赠送的“灵活支持服务”借收入折扣,贷灵活支持服务账户(负债科目),同时计提销项税,计入流转税费用;即我司将未来期间用户可能使用的服务在赠送时即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由于该服务有效期3年,超出期限后,如果灵活支持服务账户还有余额,会计上余额转成收入(其实是冲减了之前的收入折扣),请问余额相关的增值税我司是否可以冲减之前视同销售时计提的销项税?也就是,虽然合同约定我司赠送价值1万元的服务项目,我司也视同销售在赠送时缴纳增值税。在实际使用中,用户3年内分次按需使用了8千元的服务。在增值税上,我司能否将余额2千的增值税冲减?当然,合同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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