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
咨询下,我们为我们的全资子公司提供了一些研发服务,我们把我们研发人员发生的一些工资、社保、福利,差旅,通讯、劳防,快递,资料、设备折旧,租金、材料、杨戬等以研发服务费的形式开票给这家子公司。现在子公司的税务局要求我们总部提供委托研发关联的明细账。想咨询下从税务的角度,有啥需要关注的点吗?有哪些费用是不能开票给子公司的吗?还是只要是为了子公司的研发而发生的费用都可以开票给子公司?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