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一家生产制造企业,现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借关联公司的场地及其设备对某系列产品进行整机装配生产。该产品中将嵌入安装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后出售境内外客户。该软件我司已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请问我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借关联公司的场地及其设备进行整机装配生产是否属于生产企业自产产品行为?
对于软件部分我公司是否可以依据财税【2011】100号 政策申请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
对于出口产品是否可以享受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