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员工(有劳动合同)前往我司境外的关联公司参与培训实习,他们会跟境外关联方签署为期3个月的实习合同,在境外实习期间,关联公司会支付给他们实习工资,等三个月实习培训结束,员工在境外关联方发生的培训用到的物料费(设备、材料、辅料费等)、保险、实习工资都要向我司收取。
想咨询一下,这个费用是否作为代垫款支付给境外关联方?支付时应该使用什么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比较合适?需要准备什么资料?针对关联方收取的实习工资部分,我司需要在国内申报个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