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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出口零件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向境外客户收取加工费和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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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某客户的项目结束不再需要我们发送零件,但此前我司购进的原材料尚未消耗完毕,需要追索相应的损失。
目前有一个方案,将此原材料初步加工成锻件,以DAP条款出口给我司在德国的关联公司,但实际出口价格仅包含原材料的价款,原材料加工成锻件的加工劳务费以及出口到德国的运费不包含在我司的出口价格中,德国关联公司也只支付原材料的价款给我司,加工劳务费和运费将单独向原境外客户收取。
我想向老师提问的内容是:
1. 如果按照DAP申报出口,但实际出口价款并不包含加工费和出口运费,在海关端是否存在风险?
2. 因为涉及跨境交易,且材料已经按照DAP条款卖给关联方,实操中,加工劳务费和运费可以单独向原客户收取吗?外管或者银行端是否有风险?如果可以收取,应该是按照什么性质收取,需要什么资料?
3个月前提出
Judy老师
贵司该业务最简单的模式是签署补充协议,针对项目结束尚未消耗完毕原材料要求客户支付赔偿款,客户以赔偿款形式向境内支付,贵司确认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至于多出来的原材料如何处理就看谁需要就按照销售模式向境内外出售确认收入即可
3个月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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