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享受环保设备10%抵免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提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请教一下,如果我司在实际使用第四年报废该环保设备,是否需要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