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条件:X集团的A, B, C三个公司分别位于A, B, C三个国家,A公司是最终控股母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权,另外D国的集团外第三方公司D持有B的20%的股权。B持有C的100%的股权。假设C辖区尚未执行GloBe,C公司有100元的辖区补足税。A, B, D均执行了IIR但未执行UTPR。
问题:
(1) C的补足税中的80元,由A公司根据IIR来交给A国。我的理解对吗?
(2) C的另外的20元的补足税,是不需要交了?还是应该由D公司来交给D国?
(3) 如果题目中的条件稍微改一下,A对B的持股比例是79%,D对B的持股比例是21%,那么C的100元的补足税全部交在B国,因为B是POPE。我的理解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