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
我们和客户签署了一个模具开发协议,按进度我们已经开具了30%的发票给客户,客户也支付了对应的款项给我司。现在客户告知这个合同中他们的权利和以务需要转移给他们的一家分公司,要求我们把之前开具的30%的发票红冲,但是这30%的钱我们不需要退回,他们的分公司也不需要再额外支付。想咨询下这样的操作有税务风险嘛?我们感觉发票和付款方不一致有点问题。
合同描述如下(客户甲方,我司乙方,客户分公司丙方):
甲乙丙三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乙方已经就原协议项下甲方应支付的首笔款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237,300 】元,以下简称“首笔款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且甲方已经依照原协议约定支付首笔款项。甲乙丙三方同意,乙方应将已经开具的首笔款项发票进行红冲处理,并就首笔款项依法开具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方,但丙方无需就首笔款项再次支付,由甲方及丙方间依据财务作业进行账务处理。首笔款项外的原协议项下其他费用及金额亦由乙方及丙方依照原协议约定开票及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