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税〔2012〕39号附件4的规定,出口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出口免抵退政策,想请问一下:
1. 对于外购的设备,如何解读以及证明它的用途是生产自产货物的?比如公司现有生产线中会使用到相似类型的设备是否可以证明?还是需要其他证明?
2. 如何判断出口的货物属于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