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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F-Council 转让定价系列——成本分摊协议中的纳税风险提示

时间:2015-09-15  14:00-15:30 地点:不限 限定人数:150人

参与对象:跨国公司涉及转让定价的财税人员/税务经理

非会员:¥1,000
会员:联系CS@fcouncil.com或400 820 2536成为会员,享会员价


活动描述

活动背景

由于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允许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合规成本分摊协议条款有着严格的审核程序,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机关对该协议的签署并没有很大的积极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6年多来,该条款一直“形同虚设”,然而就在今年,在国家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 5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中彻底取消了“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发布后不到一个月之内, 616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以规范对取消审核后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管理。

那么取消对成本分摊协议的审核后,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对成本分摊协议的签署是否会热情高涨呢?又会带来哪些税务风险呢?本期活动,f-council将邀请资深专家为大家解析取消审核后的成本分摊协议中的纳税风险防范

活动价值

取消审核后的成本分摊协议关注要点及注意事项

解析45号公告成本分摊协议的适用范围以及与(国税发(2009)号)之间的关联

指导企业准备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具体资料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时需在哪些情况下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如何规避税局纳税调整

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要求与一般的同期资料准备并不相同,有单独的文档准备要求,企业该如何应对?

同行困惑:

l 2号文规定了成本分摊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职责任务、签订期限、关键假设、会计处理、加入退出、补偿支付等方面。但是,由于这些内容只是一个提纲而已,因此,目前在我国成本分摊协议没有太多现成案例可以借鉴,具体该如何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对同期资料准备有何影响?

l 集团总部人员派驻至下属公司任职,劳动合同仍与集团总部签署,但部分人员成本由所派驻的下属公司承担。下属公司支付该人工成本给集团总部时,集团是否需要出具6%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不开发票,仅做代付,那么下属公司承担该人工成本,是否可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l 总公司根据全球各地的销售量比例将前期市场开发费用进行分配,需要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吗?如果没有签订的情况下,如何防范税务风险?如双方就分摊合同的签订以及双方在会计审计等方面有什么要求?

l 至今为止,政策法规对成本分摊协议中的研发费能否加计扣除、成本分摊协议下具体的营业税、预提所得税如何进行征收等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如今是否有明确的指引?

主讲嘉宾
税务与商务咨询执行总监,安永北京(原北京市国税国际处处长)

活动议程
14:00
结合45号公告解析成本分摊协议中的纳税风险提示
        --
成本分摊协议的适用范围

         (结合45号公告,解析无形资产vs劳务的分摊原则,适用于集团哪些业务?)

--相关文件准备

 (资料报送时间限制,涉及成本分摊协议的单独文件如何准备,哪些情况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独立交易原则vs成本和收益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什么?如何规避特别纳税调整?如何应对税局后续管理?)

14:30案例分享如何采用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预约定价类型及涉及的纳税主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需要经过哪些流程,相关注意事项)

--双边预约定价规则的应用

(有形资产的购销及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双边预约定价的申请或备案

(如何安排预约定价谈签与执行?相互协商的程序是什么?)

15:15 互动答疑
15:30
活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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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邮箱: 解答邮箱:cs@fcounc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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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桥支行
帐户:121908638710202

注意事项
1、如确认参加此活动,请尽快报名以便我们为您安排席位; 2、如您有相关问题希望与活动嘉宾互动,请尽快将您的问题提交给F-Council,我们将尽量为您安排; 3、活动确认函将于活动前1-3个工作日发送至参会代表邮箱,届时请注意查收,若未如期收到请及时致电咨询; 4、F-Council不排除活动嘉宾因临时时间变动无法如期出席的可能性,如发生类似情况,我们将第一时间通知参会代表; 5、F-Council对上述内容具有最终解释权。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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