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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9号)的颁发,不仅是对36号文的补充说明,更进一步明示了免税的适用范围。然而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依旧会难以界定某项服务或业务适用零税率还是免税。F-council紧跟政策导向,案例分析、着眼企业困惑,继续开展热门话题研讨会,为企业答疑解惑分享建议。
价值要点:
从案例上挖掘相关政策隐含的制定导向,划分零税免税的适用范围、
从对策上分享风险转移对应的税务筹划,区分能否退免的使用情形
分享嘉宾:
美资制造企业财务总监 南京MBA 卞先生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案例分享
安永 间接税总监 梁先生
梁先生从2003年开始从事税务咨询工作,曾于香港、洛杉矶、深圳工作,有着丰富的税务咨询工作经验。梁先生尤其擅长流转税以及房地产与金融业务的税务咨询,曾为多家大型国内和跨国企业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梁先生曾为大型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房地产企业提供营改增改造项目设计与落地支持工作。梁先生也同时参与外国增值税实施项目,对如何为企业设计以及有效落实增值税落地工作具有丰富经验。梁先生从2013年开始参与了营改增相关的政策调研,并对营改增政策制定提供意见,对有关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发展、实操问题以及应对方法具有相当了解。
梁先生曾为大型银行及企业提供增值税免税及零税率的咨询建议,更曾为大型地产公司的海外业务申请增值税免税处理。
梁先生曾以讲师身份为税务机关提供营改增交流,同时也曾在北京大学、国家会计学院以客席讲师身份就间接税课题授课。
专业资质:
香港大学法学学士(LLB)及法学专业证书(PCLL)
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
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ACCA)
香港注册税务师(HKCTA) 及前海职业资格
活动流程:
14:00 主持人开场
14:05一、零税率、免税政策选择及风险管理
1) 零税率、免税的适用范围
2) 完全在境外发生、消费的案例列举
3) 零税率计税方式及退税申报
4) 境外退免税及其他减免税、退税、零税率的优惠申报
5) 跨境服务免税备案的适用范围
15:00 二、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案例分享
15:20 三、问答环节
15:30 四、互动结束
同行困惑:
1: 根据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点 第三款和第七点(如下):如何理解在境外消费。比如,上海的地区管理总部,会与境外的关联方签订一些协议,提供一些销售和市场的辅助管理工作,定期向境外关联方收取费用,以前是缴纳5%营业税,现在是否在免税范围?因为:1)服务接受方在境外 (但服务实际开展地在中国境内,提供方也是境内公司)2)提供的辅助管理工作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 跨境技术开发服务类公司,技术接受方是境外公司,营改增之前执行零税率免抵退,新36号文要求这类跨境技术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范围是什么?如境外接受方利用我公司提供的技术进一步生产的产品被销售到中国境内,该跨境技术服务还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吗?
3: 36号文出台后如何界定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跨境运输服务?是否跨境运输业务涉及到的所有收入都免税?
4: 出口业务中,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境外货运公司向境内提供运输服务的增值税?
5: 境内公司生产的产品出口境外某国家,由当地一家公司在提供销售协调、营销服务,那么这种服务是否可认定为完全发生在境外无需征增值税?
6: 公司的产成品需要在境外进行检验检查或略微返工后供客户使用,客户向我们收取这检验检查费用,能否帮我们判断一下是否能符合以政策?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7: 第13条的第一款,所谓的境外单位向境内个人或者单位完全销售的发生在境外的服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需要代扣代缴税费呢?
8: 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现在变为交增值税之后其税负有何变化,对我司(一直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无相关影响?
9:员工报销方面有哪些可抵扣项?
10: 制造业的供货商有哪些是必须开具专票的情形,税率该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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