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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9-17 | 生效日期:2014-10-01 |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规定,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国税机关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含本级)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公布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含本级)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县级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对税收违法案件进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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