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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跨区不动产租赁营业税申报规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9-24 | 生效日期:2014-09-24 |
为了进一步方便租赁业纳税人申报纳税,我局决定自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市内跨区不动产租赁的营业税支持全城通报和网上申报。即从事跨区不动产租赁的纳税人可以到我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任选一个征收点),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BB002)及其附表《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BB004)申报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www.szds.gov.cn/)进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服务业”模块,申报缴纳租赁业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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