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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附征的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9-16 | 生效日期:2014-10-01 |
为方便我市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费,使随消费税附征的地方税费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税款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的,其随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缴费)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二、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通过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www.szds.gov.cn/)进入“综合申报”模块办理;或者到我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任选一个征收点),填报《深圳市地方税收纳税综合申报表》(BB001)办理。
三、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16日
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附征的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方便我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将对缴纳消费税附征的地方税费的小规模纳税人推行按季申报的缴纳方式,发布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附征的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公告解释如下:
一、公告制订的背景
2014年6月3日,深圳市国税局印发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公告》(2014年第7号),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等相关规定,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必须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缴税额为计征依据,且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申报缴款期限保持同步。因此,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季度后,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缴费)期限也必须保持同步调整为一个季度。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自2014年7月1日起,深圳市缴纳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消费税附征的地方税费时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实施。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调整消费税附征的地方税费的纳税(缴费)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附征的地方税费的纳税(缴费)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如消费税纳税人在季度内发生纳税人资格变化(如由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其消费税附征的地方税费的申报期限也发生相应的变化,缴税(费)额应分月核算。举例:纳税人甲于2014年8月1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其应在2014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4年7月和9月的消费税附征的地方税费;在2014年9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4年8月的消费税附征的地方税费。
(二)明确申报方式。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消费税附征的地方税费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登录我局电子税务局系统自行申报或到我局办税服务厅填表申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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