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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税委会[2014]27号 | 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发文日期:2014-10-08 | 生效日期:2014-10-15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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