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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9-29 | 生效日期:2014-09-29 |
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9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登记注销管理,优化办税流程,强化税源监控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符合以下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办理。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迁出南昌市范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在南昌市范围内,纳税人进行跨县(区)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而非终止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跨县(区)变更税务登记操作办法(试行)》办理。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条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岗位人员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必须使用《税务文书传递清册》传递注销资料,不得拒绝、拖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注销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对查账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的,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然后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对定期定额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然后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申报受理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表》;
(二)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三)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
(四)已先在国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地税共管户,应提供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已办理过户、处置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 纳税人提交注销申请时,应完成以下事项:
(一)结清税款。纳税人应结清当前属期及以前属期的申报税款、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查补税款的申报及入库;
(二)缴销发票。缴销发票领购卡、结存的发票;使用税控机具的纳税人需报送发票开具的全部数据,并缴销其税控卡和用户卡;
(三)如果存在未结案件、未办结事项,必须先行结案、先行办结事项;
(四)纳税人有房产、土地、车船的,应先行办理过户、处置(纳税人因迁移变更税务登记的除外)。
第七条 纳税服务局(或办税大厅)初审后,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对于资料齐全、填写完整、逻辑关系准确的,予以受理并确认此日为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正式受理日。
第三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工作流程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型,实施简易流程、审核流程和检查流程。
第九条 简易流程。
(一)适用范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操作办法:
纳税服务局(或办税大厅)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后,由纳税服务局(或办税大厅)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同意注销意见。按照省局操作流程,在征管系统内完成注销登记核准。
第十条 审核流程。
(一)适用范围:
1、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除外);
2、前3年度任一年度缴纳地方各税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同)以下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除外),只需适用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已经汇总纳税的所有分支机构;
(2)以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为主,且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的纳税人;
(3)近3年(含当年,以下同)内未领购地税发票或未取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除上述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能够提供具备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近3年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税务登记时间未满3年的,提供登记之日起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二)操作办法:
1、风控分局:收到纳税服务局(或办税大厅)传递的纳税人注销资料后,根据纳税人的类型确认实施审核流程,由风控分局的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分局(所)。
2、税源管理分局(所):收到风控分局传递的纳税人注销资料后,对纳税人的经营及纳税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审核,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1)调查审核:
①符合适用审核程序第(一)款第2点第(1)种情形的,须要求企业提供总机构有关分支机构纳税情况的书面声明、其他与该分支机构纳税有关的资料。其中重点审核其汇总纳税的情况;
②符合适用审核程序第(一)款第2点第(2)种情形的,应首先要求企业提供近3年其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缴税情况证明(申报表或税票等)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③符合上述第(一)款第2点第(3)种情形的,应取得纳税人近3年与纳税有关的资料,重点审核银行的资金往来情况;
④符合适用审核程序第(一)款第2点第(4)种情形的,重点审核纳税人提供具备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近3年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税情况,或虽有少缴税情况但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同时应取得有关补缴税款的税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调查取证资料。
(2)审核结果的处理:
调查审核后,税源管理分局(所)应出具《审核报告》。
①调查审核结果显示纳税人无欠税情况,未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章行为的,由税源管理分局(所)的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审核报告》等传递给县(区)局征管科长。
②调查审核结果显示纳税人有欠缴税款情况但未发现纳税人有其他税务违章行为的,应向纳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纳税人限期缴清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由税源管理分局(所)的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审核报告》等传递给县(区)局征管科长。
③纳税人在期限内未能足额缴清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提请县(区)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后,由税源管理分局(所)的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审核报告》等传递给县(区)局征管科长。
④若在调查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逃避缴纳税款,或有两套账、账外账、隐匿收入等税务违法行为嫌疑的,移交给风控分局,由风控分局推送给纳税评估分局(组),实施检查流程。
3、县(区)局征管科长:对税源管理分局(所)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呈报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核。
4、县(区)局分管领导:对征管科呈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送主要领导核准。
5、县(区)局主要领导:对注销资料审核后《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核准注销。县(区)局主要领导核准后,征管科长及时按照省局操作流程完成征管系统内的注销登记核准。
第十一条 检查流程。
(一)适用范围:
1、除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采取简易流程和审核流程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均按检查流程办理;
2、按上级税务机关规定应适用检查流程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进行注销检查的。
(二)操作办法
1、风控分局:收到纳税服务局(或办税大厅)传递的纳税人注销资料后,根据纳税人的类型确认实施检查流程,由风控分局的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纳税评估分局(组)。
2、纳税评估分局(组):收到风控分局传递的注销资料后,组织人员实施注销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纳税人缴清需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后,纳税评估分局(组)的负责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将有关资料、《检查报告》等传递给县(区)局征管科长。
(1)适用检查程序第(一)款第1点情形的纳税人,应就其近3年的纳税情况实施注销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年限实施注销检查;
(2)适用检查程序第(一)款第2点情形的纳税人,其实施注销检查的年度按实际情况确认;
(3)若在检查中发现未经税务机关检查核实的以前年度亏损需在所查年度进行弥补或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3、县(区)局征管科长:对纳税评估分局(组)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呈报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核;
4、县(区)局分管领导:对征管科呈报的的资料进行审核,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后送主要领导核准;
5、县(区)局主要领导:经县(区)局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签署意见,核准注销。县(区)局主要领导核准后,征管科长及时按照省局操作流程完成征管系统内的注销登记核准。
第十二条 在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地方各税进行清算的同时,对其各项基金(费)进行清算。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基金(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对经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拒不缴纳基金(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局基金(费)处,由市局基金(费)处移送同级委托代征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6个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风控分局(科)应及时推送给纳税评估分局(组)进行风险应对,及时核实。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销售收入累计达到3亿元以上的房地产业(含临时项目登记)纳税人、营业收入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含临时项目登记)纳税人、近3年任一年度缴纳税款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审核,由市局征管处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征管系统内的注销登记核准。市局征管处发现有疑问的,牵头组织纳税评估或稽查人员进行复查。
第四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 实施注销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实施检查程序的,经书面报请主管税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六条 实施调查审核、检查,至少由2名税务人员实施,审核、检查后分别撰写《审核报告》、《检查报告》。报告应反映下列内容:
(一)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性质、成立日期、投资各方、投资比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检查期限等。
(二)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包括检查期间的收入、成本、利润情况。
(三)审核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期间应缴税款的缴纳情况、纳税调整情况。
(四)发票缴销情况。包括纳税人领购的各类发票的开具和缴销情况。
(五)审核检查意见。包括查补税款及滞纳金情况、税款入库情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清理退税情况。
第五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应建立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台帐,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情况造册记录,以加强后续管理。注销税务登记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分局(所)按照征管资料整理要求分类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已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的后续跟踪管理,实施巡管巡查,发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仍在经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务管理,防止纳税人通过虚假注销逃避纳税义务。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拓宽信息渠道,不断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及时发现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疑点线索,并据以进行深入检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市局将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征管绩效考核等工作,加强对注销登记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及时受理和审核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事宜。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核的,或未按规定的条件和流程进行注销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市局将按严格按照《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赣地税发[2009]166号)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蓄意逃避纳税义务而虚假注销的纳税人,依法严肃查处;对税务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虚假鉴证报告造成少缴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并向市局征管处上报,市局核实后于次年不予受理该税务中介机构的备案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下载
1.《注销税务登记表》
2.《审核(检查)报告》
3.《税务文书传递清册》
4.《纳税户注销登记情况一览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登记注销管理,优化办税流程,我处起草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问题
《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注销税务登记表》;(二)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三)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四)已先在国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地税共管户,应提供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五)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已办理过户、处置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六)主管地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关于不同注销流程的适用范围问题
《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型,实施简易流程、审核流程和检查流程。
简易流程,适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审核流程,适用:
1、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除外);
2、前3年度任一年度缴纳地方各税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同)以下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除外),只需适用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已经汇总纳税的所有分支机构;
(2)以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为主,且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的纳税人;
(3)近3年(含当年,以下同)内未领购地税发票或未取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除上述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能够提供具备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近3年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税务登记时间未满3年的,提供登记之日起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检查流程。适用:
1、除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采取简易流程和审核流程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均按检查流程办理;
2、按上级税务机关规定应适用检查流程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进行注销检查的。
三、关于基金(费)清算的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地方各税进行清算的同时,对其各项基金(费)进行清算。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基金(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对经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拒不缴纳基金(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局基金(费)处,由市局基金(费)处移送同级委托代征部门进行处理。
四、关于注销办理时限的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注销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实施检查程序的,经书面报请主管税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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