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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即时信息公示的公告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0-01 | 生效日期:2014-10-01 |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按规定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之间,凡第一款内容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之间向社会公示。
2014年10月1日以后,以上内容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即时信息公示具体详细内容请登陆“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naic.gov.cn)查询企业信息公示指南
特此公告。
陕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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