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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务报表法定报送期限的温馨提示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0-21 | 生效日期:2014-10-21 |
尊敬的纳税人:
由于受网络申报系统显示的财务报表“申报期限”影响,导致部分纳税人误读财务报表法定报送期限,为了避免逾期申报财务报表带来的对应的行政处罚,现将财务报表法定报送期限的温馨提示如下:
一、根据《征管法》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的规定,财务报表的报送期限与当月的纳税申报法定期限一致,如10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22日,故纳税人报送三季度(或7、8、9月)财务报表的法定期限也为10月22日。凡逾期报送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法》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的规定,对纳税人逾期申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为了方便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网络申报系统财务报表报送支持按期报送和逾期报送,纳税人在申报期当月31日前都可通过网络申报系统报送财务报表,故网络申报系统中显示的“申报期限”仅为纳税人通过网络申报系统报送财务报表的最终时限,并非法定报送期限。尽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法定期限结束至月末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办理财务报表申报的,均视为逾期申报。如纳税人于10月23日至31日通过网络申报系统报送财务报表的,均为逾期申报,纳税人需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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