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79威尼斯(中国)有限公司(欢迎您)

9479威尼斯(中国)有限公司(欢迎您)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4-10-14 生效日期:2014-10-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重庆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重庆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办税厅电子显示屏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公布重庆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
  (五)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的;
  (六)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对外公布本级稽查局或本局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00万元以上的;
  (五)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
  (六)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结的税收违法案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已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第七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法律依据;
  (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第九条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协调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协调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五)对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六)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第十条 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重庆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十一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第十二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今年4月23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等方面做出专门部署。今年7月4日,总局制定并对外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从今年10月1日起,总局开始对社会公布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黑名单”)。同时,总局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六条中明确,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为了贯彻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地税机关案件公布标准,我们起草了《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对社会公布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二、制定《办法》的意义
  《办法》是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快税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法治建设,规范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形成良好、诚信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向全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依法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制定相应的一系列惩戒失信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4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机关、公布原则、公布渠道、公布标准、公布内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一)公布渠道。《办法》第三条规定,重庆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为了扩大影响,还可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办税厅电子显示屏以及各类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公布标准。按照涉案金额大小、违法情节轻重的不同,《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区分了市局公布的标准和各区县局以及市局直属稽查局公布的标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类型包括偷税、逃税、抗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普通发票以及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收违法案件等6类案件。
  (三)公布内容。《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及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
  (四)管理措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五)公布期限。《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六)异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9479威尼斯(中国)实业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9479威尼斯(中国)实业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