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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1-04 | 生效日期:2014-11-04 |
江门地区查账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的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省查账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均按照公告的规定填报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增值税。
现因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系统(CTAIS)未能及时升级,小规模纳税人仍使用旧版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应予以免征的增值税额填报在旧版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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