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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1-04 | 生效日期:2014-11-04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参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即贷款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五年期以上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期)4.0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
三、继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项目。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4年10月9日起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14年10月9日前已受理而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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