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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1-04 | 生效日期:2014-11-04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要求,我局决定废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4日
延伸阅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发文《关于名称较长的单位填开发票使用规范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填开发票必须填写收付款方单位全称的规定,为了解决因纳税人单位全称较长给填开使用发票带来的不便,经研究决定,对我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全称较长的纳税人,在填开或接收发票时,可使用单位规范性简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单位全称超过30个字的纳税人,可以使用10个字以上、30个字以内(均含本数)的规范性简称。
二、纳税人使用单位规范性简称前,必须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并向社会发布纳税人单位使用规范性简称的公告,其公告的纳税人单位规范性简称视同全称。
三、凡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并公告使用规范性简称的纳税人单位,在填开或接收发票时,发票上填写的单位规范性简称合法有效。
四、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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