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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李沧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1-13 | 生效日期:2014-11-13 |
郭守治:身份证:210104198307024311
你因青房地权市字第371992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拍卖,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你青房地权市字第371992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拍卖,应承担申报纳税义务。请你在本公告送达后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到青岛市地税局李沧分局(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23号)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并提供房地产权证、房产土地账簿、房产土地本次转让环节相关资料,逾期未提供,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李沧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其应纳税款的追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或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青岛市地税局李沧分局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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