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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公告》等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1-14 | 生效日期:2014-11-14 |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 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8号)等3个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 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二、删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
三、删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同时将第二十八条“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修改为“除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外,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14日
《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公告>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精神,切实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确保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准确,经清理,我局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 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2号)等3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公告》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三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已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予以明确。经审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房产税困难减免的细化规定的法律依据不足,因此,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 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对购买标准厂房从事西部大开发鼓励类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和第(二)项“对购买写字楼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删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等文件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认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类项目主营业务收入的法律依据不足,因此,删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对自治区金融办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出具确认函认定的鼓励类项目,可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鼓励类项目确认其鼓励类项目主营业务收入。”的规定。
(三)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及《<税收票证管理办法>释义》规定,税票调换证已经废止,且文书式完税证明开具时会出现多次缴税行为合开一张税收票证情况,因此,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税票调换证。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删除,同时,将第二十八条“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修改为“除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外,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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