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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国税函[2014]28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0-09 | 生效日期:2014-10-09 |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43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天津、辽宁等8个试点地区试运行系统打通整合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我省为非试点地区,但已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能够解决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专票认证和比对工作。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后,纳税人无论使用哪套系统都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了让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得到及时优质的服务,并同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现将《通知》转发各地,并就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范围划分
为了确保我省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顺利开展技术服务,省局对服务区域和服务行业明确为: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贵州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服务范围维持现有划定区域不变;贵州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对全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提供技术维护服务。各地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杜绝出现超范围和跨行业服务现象。
二、认真落实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系统打通整合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所支付的费用和每年所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符合规定的,可凭技术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在应纳增值税税额中全额抵减。
原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因打通整合税控系统升级原因,导致税控盘(铁壳盘)不能正常使用如有更换的,视同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可凭我省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在应纳增值税税额中全额抵减。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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