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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1-04 | 生效日期:2014-12-01 |
为加强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税款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规定,现对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纳税款,再代开发票。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地税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国税机关代征。
二、个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应持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适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附件1)一份。
(二)《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一份。
(三)个人委托他人(经办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手续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对于个人小额(低于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三、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二条第(一)项中“对于个人小额(低于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的,不需提供《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适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
2.《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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