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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支持和促进就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温馨提示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1-10 | 生效日期:2014-11-10 |
各位纳税人:
因税收政策发生变动,《杭州国税办税手册(2013版)》中“税收优惠管理类”编号为119的“支持和促进就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涉税事项的涉税事项名称、业务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发生了变化,现经整理修订后重新发布,详细情况请登录杭州国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阅,特此告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10日
支持和促进就业所得税减免审批
一、服务对象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的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经省政府批准,我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1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次年4月底前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
六、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窗口当场办结 √ 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自助区办理 同城通办
全市通办 √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免填单办理
办理地址、时间、电话请点击链接<办税服务-办税地图>模块。
八、办理结果
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审批结果通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九、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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