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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14]9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4-11-28 | 生效日期:2014-11-2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下载: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调整幅度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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