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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若干意见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国税发[2014]1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1-06 | 生效日期:2014-11-06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税务系统国际税收工作会议和全省国际税收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开展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为核心的国际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规范工作程序,服务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和省委、省政府“十二五”时期发展我省开放型经济的总体战略部署,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税收工作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跨境税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意义重大、刻不容缓
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根据经济全球化新形势,总结我国30多年对外开放实践,提出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新要求。在我国对外开放战略深入实施和国际经济形势发生新变化的新的历史时期,以跨境税源管理为核心的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在促进开放型经济水平全面提高,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遏制和打击跨国公司日益严重的逃避税行为,彰显我国税收治理能力,创造良好税收环境,全面提高我国税收现代化、国际化等方面,正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也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特别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为缓解国内财政困难和社会问题,纷纷通过税收立法、调整税制、加强征管、强化组织保障、主导国际组织强化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等措施,掌握境外金融资产及账户的涉税信息,强化对跨境税源的管控力度,导致各国之间税收管辖权划分纷争、跨境税源争夺激烈。保障我国税基不受侵蚀,避免税源大量流失,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已显得十分重要、刻不容缓。
浙江作为经济大省,无论是在“引进来”还是“走出去”方面,在全国均占有一定的地位与优势。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国内税收与国际税收统筹发展的观念,正确处理加强管理与促进开放、维护权益与组织收入的关系,转变理念、调整思路、明确目标、落实任务,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工作,推进全省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一年上一个台阶、三年有一个明显变化”,努力打造好浙江的国际税收升级版。
二、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具体措施
跨境税源包括境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境外的经济活动, 以及虽无直接经济活动但存在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益涉及到两国及两国以上税收管辖权的经济活动,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应税收入。跨境税源的具体内容及管理措施有:
(一)居民企业跨境关联交易及管理措施
1.对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管理。居民企业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内部交易作价,其定价不是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而是根据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人为地加以确定,因此可能对我国税基造成严重侵蚀。如果企业没有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其转让定价依据,税务机关要进行功能风险、可比性分析,并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我省重点关注的通过滥用转让定价政策进行避税的行为有:
(1)控制关联购销价格。居民企业和关联方之间的购销价格被母公司绝对控制,采取高进低出、低进低出、正常购低出等多种价格筹划形式,最终达到压低国内企业毛利率水平的目的。
(2)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境外关联方以居民企业使用其相关技术或者品牌为由,要求居民企业向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在实际管理中发现,在技术许可使用费支付方面,存在境外关联方并未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或者仅提供了必要的基本生产指导,居民企业也并未因使用其技术而获得超额收益的情况;在商标许可使用费支付方面,存在居民企业并不具有市场营销功能,或者商标在本土的价值是由居民企业自身创造的情况;在集团架构安排方面,存在跨国公司通过在避税地设立空壳公司,并将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所有权向避税公司转移,通过授权使用的方式向居民企业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3)向关联方支付劳务等费用转移利润。虚列集团内劳务费用、不合理分摊劳务费用、将征税项目混淆为不予征税项目。如以支持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名目繁多的支付项目重复收费;本应由母公司承担的股东费用或集团其他公司承担的费用,被分摊到境内子公司;将特许权使用费转为境外技术服务费,征税项目变为不予征税项目等。上述做法既增加境内企业税前扣除,侵蚀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基,又避开了非居民企业预提税。
(4)提供劳务但未合理定价或未体现合理收益回报。包括境内企业向母公司无偿或低价提供劳务,但劳务成本却要由境内公司来承担的;也有跨国集团以其避税地子公司的名义建立研发项目,然后将研发项目发包给境内关联公司进行开发,但提供研发服务的企业在使用该技术时,仍需向避税地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
(5)职能定位、经济实质与利润水平不相匹配。跨国公司在供应链整合与升级后,境内企业在管理与决策、生产与贸易、研发与技术等职能上发生变化,但利润水平并未匹配或者获得相应补偿。如有的企业增加了研发职能,成为跨国公司区域研发中心,但利润水平未匹配;有的企业剥离了销售职能、研发职能,形成的无形资产随之转移,但没有得到相应补偿。
(6)承担“隐性”成本使集团受益而没有相应补偿。有些集团出于整体策略考虑,会将一些交易捆绑起来形成组合,通过平价甚至是亏损销售一些产品,来创造对另外一些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以此达到集团总体获利的目的。实践中,有些境内子公司长期进行亏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集团承担了隐形成本而没有得到相应补偿。
2.对资本弱化避税的管理。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企业通过一定的负债来提高杠杆率,以实现更高的净资产收益率是一种合理的财务筹划。但是,如果企业与其股东之间存在税负差,则就会有避税的空间,通过以债权融资替代股权融资的方式,增加不合理的利息税前扣除,从而实现避税目的。对于关联债资比例达到资本弱化管理条件的情况,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要对其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重点审核,否则超出标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对避税地壳公司或离岸账户避税交易的管理。有些企业在避税地、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壳公司或离岸账户,满足所在国(地区)法律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再通过这些公司向其他全球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提供商标使用、专利技术等特许权使用,通过这一途径将利润转至低税负地区,达到避税目的。要核实与避税地、离岸金融中心交易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对经营实质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实,对滥用税收优惠、税收协定、公司组织形式等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行为,适用受控外国企业和一般反避税条款进行调整。
4.强化利润监控,发现反避税案源。依托CTAIS系统和浙江省国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对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实现分年度、分地区、分行业、分投资国对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及其波动情况的自动预警,及时发现避税嫌疑企业。重点监控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和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在调整中,注重运用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等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利益的反避税理念和操作方法。
5.强化关联申报审核和同期资料的管理。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数据真实性和同期资料准备质量进行专题检查,提升企业的申报意识,提高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能力。
6.完善案件审理“三会制度”。推进案件管理在全省范围的规范统一,形成我省对外谈判的统一立场。落实重大案件专家会审制度,坚持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办案,省级、市级税务机关集中审案。在反避税调查过程中,形成反避税专家组,提高重点行业和反避税联查的工作效率,对同一行业或集团的反避税调查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重视行业和集团联查经验的总结推广。
(二)非居民税收及管理措施
1.对设立机构场所的,重在税基管理。
(1)提高登记备案率。建立信息收集机制,获取并利用发改委、建设、外管、商务、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关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重点是关注核电、地铁、机场等有非居民参与的国家或地区重点工程项目,以及金融服务、建筑设计等行业劳务的大项目,实现税务登记和备案管理全覆盖。
(2)鉴定适当征税方式。要求机构场所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核算,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账簿不健全而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适当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合理归属所得。按照机构场所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判定其所得归属;防范利用虚假合同等方式隐瞒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所得;对代表机构要通过完善“房租和工资比重系数”等预警指标监控经费支出申报情况,对中外合作办学等要合理划分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对酒店管理服务行业重在准确测算其利润水平。
(4)做好非居民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对纳税人要做好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资料等事项的宣传辅导工作;注重对年度报表的审核,分析利用汇算清缴面、所得税预缴率、税务机关调整情况等指标,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效率。
(5)加强重点工程管理。实行重点工程项目专人负责制,对工程建设进度和应税情况实行全程监控,规范建立税务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对跨年度工程要确保管理的连续性。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和劳务项目的合同执行、施工进度、价款支付、对外付汇、税款缴纳等情况。
2.对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重在源泉扣缴管理。
(1)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提升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资料的审核力度,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要及时审查,着重审核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等,如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要充分利用好备案信息,加强对《备案表》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
(2)及时关注税款扣缴。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要掌握所辖居民企业其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票股息、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和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情况,督促我国上市公司(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在派发股票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业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纳税义务。
(3)重点关注股权转让。发挥我省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成功案例的示范效应,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以点带面,在线索发现、性质判定等难点问题上全面提升此类案件的管理水平。探索规范股权转让价格调整方法,防范利用低价、平价和间接转让手段逃避国家税收;结合企业的盈亏状况和资产获利能力,建立非居民股权的未来收益模型,计算被转让股权的实际价值,核定非居民股权的转让价格,避免非居民为逃避税收进行平价甚至折价转让。
3.严格准确执行税收协定。
(1)加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按照享受协定待遇规程要求,抓好对备案类和审批类的管理。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符合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核,防范非居民滥用税收协定。注重提高审批过程时效,确保非居民企业及时准确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2)准确进行常设机构判断。常设机构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不包括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但如果固定基地或场所不仅为总机构服务,而且与他人有业务往来,或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性质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且其业务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不能认为该固定基地或场所的活动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
(3)准确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受益所有人”是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
4.强化收入经济分析。通过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分析,识别非居民企业税源分布规律,深度分析收入增减变化及其影响因素,准确预测收入变化趋势,全面把握税源和收入变化规律。结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对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情况进行宏观分析;结合税源变化特点,分析影响不同税种、不同所得类型的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对重点行业和收入占比较大的源泉扣缴类所得税收入,需详细分析影响收入增减的具体因素。
5.实施税收宣传全覆盖。结合每年的税法宣传月、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借鉴“非居民税收百日宣传活动”等成功经验,对全体尤其是一线税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普及非居民税收知识。通过举办培训班、上门宣传等形式,加强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让其了解非居民税收有关政策,认清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增强纳税、协税、护税意识,提高税法的普遍遵从度。宣传工作务求做在事前,既确保国家税收权益,又避免企业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由于不了解扣缴义务导致的利益损失,从而真正达到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效果。
6.实施协作与专业协同管理。加强与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协作。非居民税源绝大多数植根于居民企业之中,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发包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义务人大多是我国的居民企业。要充分利用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流程和信息,善于从中发现非居民税源。实行非居民税收专业管理。非居民税收隐蔽性、流动性很强,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非居民税收管理岗责,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专司管理非居民税收。
(三)“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及管理措施
1.摸清底数,掌握动态。完善“走出去”企业登记、备案以及涉税信息报告制度,摸清底数并建立涉税档案,努力掌握我省居民企业在境外拥有资产、开展经营及劳务活动的信息与动态,夯实我省居民境外所得税收征管基础。对“走出去”企业通过定期走访、关联申报对外投资情况审核等工作方式,摸清我省企业“走出去”真实情况,完善“走出去”企业户管档案制度。
2.优化服务,密切联系。建立服务“走出去”企业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跨部门服务协作体系;利用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平台,运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投资国税收制度,有效化解境外投资风险;调研涉税需求,完善资讯平台,优化办税流程,建立“走出去”企业涉税信息资源库,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更多的税收政策、税务信息、办税服务,营造良好的国际税收环境。针对不同境外投资业务和环节实行事前提醒告知应注意的税收问题;畅通“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的渠道,提高税收征管系统对服务“走出去”企业的支撑力度。完善境外所得的申报、征税、税收抵免和税务检查等制度。
3.加强检查审核,管住境外所得。检查企业年报中《对外投资情况表》申报情况,包括境外税收抵免或免于征税说明等,防范境外投资企业不申报、少申报境外所得。核查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将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取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对在境外投资已有相当规模和时间,但鲜有境外经营所得申报和相关利润分配的要进行重点调查。
4.强化监控管理,防范企业避税。对“走出去”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公司,从事非积极经营活动(如投资、融资)或转口贸易,对避税地企业的利润不向境内股东分配或很少分配,要落实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制度,对未分配利润进行视同股息分配处理。对境内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多层控股公司,再返程收购境内企业股权,使集团控股公司或上市主体成为境外注册企业,但该企业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方面的实际管理控制仍在境内的,要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将境外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进行所得税管理。对“走出去”企业在向境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商誉、商标、专有技术和客户清单等无形资产而没有收取相关使用费,造成侵蚀境内企业利润的,应相应调整。
三、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跨境税源管理信息支撑
1.拓宽涉税信息渠道、发挥第三方信息作用。
(1)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做好情报交换工作。从情报核查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同时最大限度地将情报为我所用,为我带来税收效益。要针对情报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法,对案例举一反三,深度挖掘情报价值。有效利用专项情报请求手段,获取有价值信息。特别要发挥情报交换在防止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进行恶意税收筹划从而套用协定利益的作用。
(2)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保障信息交换共享。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掌握非居民企业的第三方信息。特别是要与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在总结以往获取和利用外管数据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建立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和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与商务、金融、外管、工商、住建、公安、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强化国税与地税的合作,获取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相关信息,形成立体协税网络。完善国税、地税、外管三方合作备忘录签订机制以及与工商、商务等部门的定期交流信息制度,逐步从制度层面固化信息采集渠道,为监控跨境税源提供有用信息,加大信息核查力度,反馈接收信息利用情况。
(3)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合作,形成跨境税源管理合力。要加强各级国税机关的纵向联动和同级国税机关的横向互动,形成信息互通、处理一致、结果共享的局面。各地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合作,使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发现非居民税源时,能及时通知或移送给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处理。建立“定期涉税信息搜索日”制度,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境内外上市公司信息,拓宽信息获取渠道,为跨境税源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2.完善国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整合资源、系统规划、分步实施、增值利用”的工作思路,从备案、登记、申报、征收、入库等环节,借助数据仓库等先进技术,完善、推广浙江省国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以保障国际税收信息的有效利用,努力实现信息管税。
(二)强化跨境税源管理组织保障
1.完善机构设置。省局、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全省、全市跨境税源管理工作;县(市、区)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和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归口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或专岗人员,负责辖区内跨境税源管理工作,实现跨境税源专业化管理。
2.规范机构职责。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辖区内跨境税源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局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做好跨境税源的具体管理与服务工作。
3.完善考核机制。完善跨境税源管理内控机制建设,防范执法风险。结合各地实际,科学制订跨境税源管理绩效考评指标,认真组织落实,将特别纳税调整、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税收服务和管理、税收协定执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等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细化考核指标;对报经税务总局核准征税的反避税、非居民税收案件,实行绩效考核加分政策,加大考核力度。
(三)强化跨境税源管理人才保障
1.优化人员配置。建立健全国际税收管理人才管理机制,按总局要求占全体税务干部3%的比例,配足配好必要数量的国际税收人员。发挥公务员考录主渠道作用,招考职位条件向有外语、财会、法律、经济分析、数理统计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才倾斜,向具有多个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倾斜,向具有特定行业背景的人才倾斜。加强系统内公务员遴选力度,将国际税收优秀人才选拔到省局、市局税务机关。
2.精心培养队伍。按照总局税务人才培养战略,制定国际税收管理人才培训规划,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管理专业、作风优良、廉洁奉公的高素质的国际税收人才队伍。积极组织参加OECD、总局、省局等各层面举办的培训班、研讨会,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注重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强案例分析、交流和推广,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锻炼和培养人才。对经过各层级培训的人才实施跟踪管理,注重人才的培养效果。
加快全省国际税收管理人才库队伍建设,注重选拔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外语、计算机等特色人才充实到人才库中,纳入人才库的人才可由上级或同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集中统一调配使用,最大限度地在跨境税源管理工作实践中锻炼、培养、使用干部。结合总局聘任制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点工作,突出加强反避税人才队伍建设,全省在两年内选拔培养20名左右的反避税领军人物,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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