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820-2536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1-28 | 生效日期:2014-11-28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三部分《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办法中申请人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包括:“(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需提供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规定废止。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28日
Copyright © 2008-2024 9479威尼斯(中国)实业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9479威尼斯(中国)实业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FCouncil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