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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问题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2-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尊敬的纳税人:
为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明确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内容,避免纳税人多头重复报送报表,我局联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草拟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_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问题的公告》及其公告解读,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5日前发送邮件至yangq3@szgs.gov.cn。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12-0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现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本公告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除外。
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包括: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增值税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二)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总机构还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季报。
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季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年报。
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包括:
(一)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二、报送种类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
(二)小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具体种类按照其所适用的会计规定执行。
(三)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于下年度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三、报送方式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实行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和除月报、季报、年报外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应按年统一整体装订后,在下一年度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具体规定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按规定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办税服务厅”中“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栏目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www.szds.gov.cn <http://www.szds.gov.cn>)-电子税务局”中“财务报表数据采集系统”报送财务报表电子数据。
凡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成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如需要进一步修改和作废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应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前台提交数据正确的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由办税服务厅前台负责受理、审核、录入系统和对应修改资料的归档。财务会计报表的修改、作废实行“全市通”,即:纳税人可在全市范围内任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修改、作废业务。
凡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成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如需要进一步修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在当年度5月31日前,可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修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超过当年度5月31日的,可前往主管税务局办税大厅提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修改申请。
(二)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应按以下方式报送相关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纳税人应按年统一装订后,在下一年度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2.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不实行网上报送。纳税人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按年统一装订,在下一年度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报送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
(二)财务会计报表季报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
(三)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和除月报、季报、年报外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为什么出台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公告?
财务会计报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有利于夯实征管基础,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共享;有利于明确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内容,避免纳税人多头重复报送报表。
财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下发《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导致纳税人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所变化。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12月31日下发《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报送当期财务会计报表。为此,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进一步完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予以公告。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本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除外;二是明确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告知不同类型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选择其适用的财务会计报表类型,如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按小企业会计准则报送会计报表;三是明确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和期限,月报、季报、年报全部实行网上报送,月报报送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季报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报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和除月报、季报、年报外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由纳税人按年统一整体装订后,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统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三、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后,如果发现上报数据有误,能否调整?
可以调整。
凡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成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如需要进一步修改和作废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可在全市范围内任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前台提交数据正确的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由办税服务厅前台负责受办理和对应修改资料的归档。
凡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成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如需要进一步修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在当年度5月31日前,可自行登录电子税务修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超过当年度5月31日的,可前往主管税务局办税大厅提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修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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