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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受理2015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税收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1-06 | 生效日期:2014-11-06 |
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关村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4号)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就受理2015年度北京地区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享受财关税[2014]2号文和财关税[2014]24号文中有关装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财关税[2014]2号文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2015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享受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新申请单位应报送申请报告4份(格式见附件3)、申请文件9份及电子版光盘3份(按照财关税[2014]2号文件中《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附件1格式填报,其中四个附表请装订在申请文件最前面,附表模板见附件4),并于2014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提交至北京市申报材料受理地点。
四、2014年已获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制造企业(包括上一年度未发生进口的企业和本年度无进口需求的企业)应于2015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同时报送至北京市申报材料受理地点。
五、其他事项
(一)受理地点
北京市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地址:东城区鼓楼东大街48号 邮编:100009)。
(二)联系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装备产业处:杜旸、毛万方,57587113、57587702;
北京市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李丹、苏铁军, 64019717。
(三)《通知》及本通知附件请登录市经信委网站(http://www.bjeit.gov.cn)“通知公告”下载。
请各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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