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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会[2014]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2-01 | 生效日期:2014-12-01 |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4]2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落实《指导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将其纳入会计改革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稳步推进。一是本市财政部门应统筹协调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部署和确定管理会计发展的重点和方向,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本条线管理会计相关工作。二是要充分发挥管理会计咨询专家的作用,为本市推动管理会计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加强宣传培训,迅速形成推动管理会计大发展的氛围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管理会计宣传与培训工作,普及管理会计知识,推动培养高端管理会计人才。一是将管理会计人才培养纳入本市会计人才培养规划,以提高单位持续价值创造能力为导向,以提升管理会计实务能力为重点,培养管理会计专门人才。二是财政部门要通过专题讲座、业务培训、知识竞赛、征文比赛、继续教育等方式,宣传普及管理会计知识,营造良好的管理会计发展环境。
三、切实运用管理会计思想方法,着力提升财政工作水平
本市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指导意见》的过程中,要切实运用管理会计思想,促进财政部门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要把管理会计的理论、理念与方法,与预算绩效管理、决算分析和评价等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财政工作水平,不断强化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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