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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关于深圳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2-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尊敬的纳税人:
为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发票管理,我局草拟了《关于深圳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公告》及其公告解读,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12日前发送邮件至zhangdh@szgs.gov.cn.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深圳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深圳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以电子数据方式开具、收取、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合法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
二、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并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确认的企业,可以开具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规范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制订。
三、电子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如实完整开具,并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保存、报送。
四、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电子发票开具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
五、取得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电子发票的信息可以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授权的第三方网站进行查询验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伪造、变造电子发票或从事其它发票违法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电子发票试点政策解读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项目的复函》(发改办高技[2012]2219号),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决定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关于深圳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的主要背景
2013 年2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相关规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经评审确定在深圳等5个城市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电子发票应用试点项目。为此,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公告》,确定电子发票的试点应用的相关政策
二、《公告》的主体内容
在收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公告》明确了我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相关内容,包括电子发票定义,电子发票管理要求、使用要求及查询验证指引,试点开始时间等。《公告》同时明确深圳市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规范由税务机关统一制订,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应确保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不得篡改、删除和伪造,合法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
三、注意事项
常见电子发票问题如下:
(一)深圳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的特点
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以电子数据方式开具、收取、存储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突破了传统纸质发票的概念,利用CA等数字认证技术记录的方式记录双方交易信息,具有不可篡改、成本低廉、易交互、易存储等多方面的优势。
根据税务总局对于电子发票“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发票管理、降低征纳成本、提升节能减排效益”总体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项目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联网开具电子发票,另一部分是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企业通过深圳国税统一电子发票平台试点开具电子发票。深圳市国税局试点的电子发票符合国际通行的电子发票法律法规标准,不仅实现了企业在线交易的全程电子化,大幅降低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成本、提高流通效率,而且灵活实现了多种国际通用电子发票格式转换和纸质发票凭证的转换,为实现电子发票全过程“无纸化”流通与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深圳市电子发票的应用试点范围
经确认,纳入本市首批试点电子发票的电子商务企业为:深圳市华为终端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优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5家,以上8家试点企业向个人、或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等)、或境外企业及个人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规范由税务机关统一制订,适时向社会公开。条件成熟后,符合电子发票业务和技术规范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
(三)个人或单位如何取得电子发票
个人或企业在试点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商品后,可根据提示选择开具电子发票,索取电子发票时应正确填写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在支付货款、确认收货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发票,通过邮件等多种方式将电子发票发送给个人消费者。个人或单位在其他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可根据需求选择接收电子发票,可向试点企业提供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资料用以接收电子发票,也可通过安装电子发票APP系统接收电子发票,或扫描下载试点企业提供的电子发票下载凭证取得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可以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统一式样展现,可以下载、打印、存储和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入账。
(四)如发生开票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事宜,应如何开具电子发票?
试点企业应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进行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保存、报送等事项。电子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事宜,应经发票取得方确认后,可开具负数(红字)电子发票,开具的负数(红字)发票应与原发票内容一致、金额绝对值相等。试点企业还应确保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试点企业开具纸质发票业务发生上述事宜的,按原纸质发票业务规定办理。
(五)个人或单位取得电子发票后,能否换取纸质发票?
个人或单位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在取得电子发票后,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纸质发票凭证。
(六)电子发票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查验,如发现查验结果不相符应如何处理?
电子发票的信息可以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z.gov.cn)或者经授权确认的第三方网站进行查询验证。消费者有权拒收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发票信息查验结果不相符的电子发票,并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0755-12366进行举报。
(七)电子发票能否作为保修凭证?
电子发票是发票的一种新的表现形态,在会计核算、审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可以作为合法的保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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