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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税[2014]217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0-21 | 生效日期:2014-10-21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具体规定是:
一、开采石灰石征收的资源税,由原来的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3元。
二、开采地下热水,征收资源税每吨(立方米)5元(民用供暖、农用大棚以及回灌的地下热水除外)。
三、开采矿泉水,征收资源税每吨(立方米)5元。
四、开采叶腊石,征收资源税每吨10元。
请各区县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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