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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备案方式调整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1-27 | 生效日期:2014-11-27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现将调整部分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备案方式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8号)事前备案类项目中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由事前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及土地成本分配方法”,由事前备案调整为自行申报管理。
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第五条“企业政策性搬迁征收管理”的内容修改为:“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适用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
报送相关资料包括: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
3.搬迁重置总体规划,包括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文件;
4.资产处置计划;
5.取得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相关凭据;
6.申报搬迁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对政策性搬迁项目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同时要按照搬迁项目设置备查账簿,对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进行真实反映。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不得适用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备案管理调整为自行申报管理。
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28、29项、第三条第(一)款,《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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