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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新双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地税征科便函[2014]9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2-10 | 生效日期:2014-12-10 |
为了落实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下称新双定办法),现将新双定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新双定办法过渡期政策即将到期,从201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所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下称双定户),都要按照新双定办法实行“定额与发票孰高”征收方式,并按所得率计征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不得再按“定额加发票”和带征率征收。
二、对于2014年9月以后的核定定额但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双定户,其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个人所得税定额要按照12个月经营期重新核定。
三、双定户外出外来经营的,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51号)进行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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