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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财税[2014]1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1-26 | 生效日期:2014-11-26 |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对我市各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做了规定。为做好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土地等级按照省政府文件实施日我市的标准执行。
2、市内三区、四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城阳区和黄岛区(含原开发区和原胶南市)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l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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