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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1-08 | 生效日期:2014-11-08 |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国土部门认定的未利用地中的其他草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第一条“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占用经国土管理部门在土地转用环节认定的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从事建房或者非农业建设,且该其他草地由草原管理部门认定为牧草地并发放使用权证,经实地核实确具有农牧业生产功能的,则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应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8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为堵塞政策漏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目前,耕地占用税对草地的征收只限于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除此之外的其他草地不在征收之中。按照土地用途分类,我国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属于农用地,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近几年,未利用地大量出现在土地征用占用批文中,一方面是国家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实行最严格的的耕地保护政策后,农用地转用审批更加严格,因而出现实际占用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而以其他草地的名义进行报批的现象。据了解,各地存在国土部门与草原管理站对同宗土地认定不一致的现象。例如对同宗土地,国土部门认定为其他草地,而草原管理站确认为牧草地,且给草地承包者发放草牧场使用权证,并在农转非的过程中也按牧草地的标准确定补偿标准。由于属于其他草地,所以在农转非的过程中并不涉及征收耕地占用税。鉴于此,对其他草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可以堵塞政策漏洞,也可以对保护我区珍贵的草原资源起促进作用。
二、《公告》出台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中“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可以对其他草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公告》从什么时候起实施?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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