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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5年各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2-29 | 生效日期:2014-12-29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5年各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其中:4、7、10月份分别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缴纳期限)截止日期明确如下:
1月份截止到1月19日
2月份截止到2月16日
3月份截止到3月16日
4月份截止到4月20日
5月份截止到5月20日
6月份截止到6月15日
7月份截止到7月15日
8月份截止到8月17日
9月份截止到9月15日
10月份截止到10月26日
11月份截止到11月16日
12月份截止到12月15日
上述日期如有变化,以提前通知为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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