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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四季度所得税季报申报注意事项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2-23 | 生效日期:2014-12-23 |
尊敬的纳税人:
一、如您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64号公告)加速折旧条件的,请及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请在季度申报时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二、为了更好地方便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季度,我局对网厅所得税季度申报软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季度累计金额‘实际利润额’小于等于30万的,自动计算填写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如果您认为您企业其他相关条件确实不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可修改报表第14行(B类报表为19行)的累计金额“,对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10万以下或10-30万)自动进行计算,纳税人确认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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