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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改革项目试点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2-05 | 生效日期:2014-12-05 |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上海海关将在试验区开展“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作业模式试点,现就试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作业模式是指,企业登录关企共用平台预录入客户端,自主如实申报报关单数据,并主动申报税款,海关信息系统对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自动审放一体作业。试点初期,该作业模式仅适用于试验区“分送集报”进口业务。
二、适用“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作业模式的企业应为进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二)注册在试验区内企业信用状况为高级认证的企业;
(三)3年内没有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记录,没有欠缴海关税收记录;
(四)企业申报规范率较高,具备自测、自报税款能力;
(五)遵守海关征税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海关稽核、后续补税等工作。
“3年内”指企业申请适用“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模式之日起倒推3年。
三、企业要求适用“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作业模式的,应当向上海海关关税处递交《试验区“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企业综合评估表》(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表》”),并接受资质综合评估。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也可以向试验区主管海关递交《评估表》。
四、海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评估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海关应当及时通知企业评估结果。
五、企业适用“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作业模式录入报关单数据时,应当采取无纸化申报,申报时勾选“自主报税”模式,并在自主报税窗口内填写预估税款总额。
六、企业应当依法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就全部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企业自报税款总额低于海关信息系统核定的应缴税款的,将不予自动审放。
七、“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作业模式在通关过程中不再打印纸质税单。如企业需要,可以在货物放行后至相关海关业务现场指定窗口办理税单批量打印手续。待系统完善后,企业可以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八、海关将对“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模式的报关数据不定期地开展后续稽核。海关在稽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申报有误,需要进行改单或者补征税款的,企业应当按规定予以配合。
九、海关将在每年年末对适用“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模式的企业实施年度评估。评估通过的,企业可以继续适用“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作业模式。
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暂停企业适用“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模式:
(一)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薄记、资料或者记录不真实、管理混乱的;
(二)不正当使用报关IC卡及企业支付代码的;
(三)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四)海关在后续稽核中发现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报关单存在较大涉税问题的;
(五)有其他严重影响海关正常监管或者税费缴纳入库的事项。
暂停企业适用“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作业模式的,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后,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十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取消企业适用“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模式:
(一)构成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或者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被海关暂停适用“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模式后,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对其行为进行纠正的;
(三)有其他严重影响海关正常监管或者税费安全的事项。
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海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再次适用“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模式的申请。
十二、暂停或者取消企业适用“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作业模式的,试验区主管海关向企业制发《暂停/取消适用“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模式告知书》(附件2),并加盖单证专用章。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试验区“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企业综合评估表
2.暂停/取消适用“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模式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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