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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石政函[2014]10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2-19 | 生效日期:2014-12-1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市区范围发生了变化,我市主城区新增藁城、鹿泉、栾城三个区,为做好税收政策衔接工作,公平税负,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划分如下:
一级地段:二环路以内的地域;
二级地段: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的地域;
三级地段:三环路以外的市区地域(包括新增的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范围内的地域)。
二、地段等级相适用的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地段:30元;
二级地段:20元;
三级地段:10元。
三、本规定自行政区划确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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