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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纳税人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1-20 | 生效日期:2014-11-20 |
因我省税收征管系统计划于年底前升级,部分纳税人须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使用第一代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即纳税人识别号的第十六位为“-”的纳税人),请前往各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
二、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须提交的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如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业主或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国税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纳税人如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可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加具审批意见的《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四)地税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五)国税未开具的发票以及发票领购簿;
(六)纳税卡。
三、办理时间自2014年11月17日起。
四、如未在系统升级前办理变更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中“-”将自动更换为“A”,待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可再携带上述资料到各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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