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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温馨提示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5-01-27 | 生效日期:2015-01-27 |
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3号令)将于2015年2月1日开始实施,国税总局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作了相应升级。升级后的征管系统有一些重大改变,车购税分局特别提示:
一、通过支票、银行经收(包括厦门银行自助终端和各银行网点经收)、银联卡转账等方式缴税的业务,必须待税务机关确认税款入库后才能进行车购税完税证明的打印,即除税库银POS机外,其余缴款方式均无法当场领取完税证明,必须等确认税款入库后凭税收缴款书(和凭条)到相应窗口领取;
二、通过厦门银行自助终端缴税的,必须准确录入税收缴款书号码和税款数(有元、角、分的必须完整录入),缴款书号码录错或出现长短款的,系统均无法确认税款已入库。
请互相转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分局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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