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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财税分配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预[2015]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5-01-21 生效日期:2015-01-21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为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跨区迁移财税分配政策,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效应,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财税分配政策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体原则
  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的财税分配机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持体制稳定。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应在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实施,并与自贸试验区改革试验期相衔接。二是兼顾各方利益。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扩大政策效应,也要兼顾其他各区县利益,为鼓励企业有序、规范流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三是便于实际操作。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应聚焦政策效应,便于实施,具有可操作性。

  二、政策内容
  2014-2016年,对自贸试验区成立后企业税收征管关系由浦东新区以外其他区县迁移至自贸试验区内的(即指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市级财政于次年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将企业缴纳的年度区县级税收收入全额由自贸试验区(浦东新区)返还给相应的迁出区县。对跨区迁移企业经批准享受国家或市级相关政策,需由区县财政安排资金的,相应资金由迁出区县承担。在具体操作中,由浦东新区先予垫付,市级财政审核后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将相关资金由迁出区县返还给浦东新区。企业的迁移时间以迁出区县税务部门注销迁移文书终审日为准。
  在执行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对于其他区县招商引进在自贸试验区新办注册,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的,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协商研究自贸试验区与相关区县的财税分配问题。
  对于除迁入自贸试验区以外的其他跨区迁移企业的财税分配问题,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企业跨区迁移政策 促进企业正常迁移流动的通知》(沪财预[2014]7号)的规定执行。

  三、工作流程

      (一)建立定期信息共享机制
  市税务局于每季度次月的10日前,将自贸试验区成立以来至上季度末的跨区迁移企业相关数据信息提供给市财政局,包括: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名单、税务登记证号、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迁出区县、迁出时间、该季度企业在自贸试验区缴纳的分税种、分级次税收收入等数据信息。市财政局收到上述数据内容后,及时提供给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和相关迁出区县财政部门。

  (二)实施年度财税分配调整
  市税务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数据信息提供给市财政局(数据信息范围及口径与季度信息一致)。相关信息经浦东新区和迁出区县财政部门核实确认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发文调整相关收入基数。若浦东新区或迁出区县对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数据信息提出异议的,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税务局作进一步核实认定。

  (三)调整享受特定政策的跨区迁移企业收入基数
  对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中经批准享受国家或市级相关政策并已由浦东新区财政安排资金、相应资金需申请调整由迁出区县承担的,由浦东新区财政局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迁出区县、迁出时间、企业上年度缴纳区县级税收收入情况、企业经批准享受国家或市级相关政策的文件材料、区财政上年度已安排财政资金情况等。市财政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经迁出区县财政局核实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发文调整相关收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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