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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地税函[2014]81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2-12 | 生效日期:2014-12-12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近期接到部分市、县、区局来函就法院裁定(判决)或行政确权方式取得的房产再转让,其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的请示,希望省局予以明确。为进一步明确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通过法院裁决(判决)或行政确权方式取得但无法提供发票的房产,再次转让时,可按法院裁定(判决)书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确定的金额确认购置成本,比照财税[2006]2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税务机关已作出结论的,不再调整。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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