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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除幅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财税[2014]202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1-25 | 生效日期:2014-11-25 |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房产税征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除幅度予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调整为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致,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的征税范围均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二、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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